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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件再审开庭二十五小时 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得到认可

2018-08-14 09:11:24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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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和14日,顾雏军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庭审历时两天长达25个小时方告结束。本所律师李江、袁军作为原审被告严友松的辩护人,继续受托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再审。

首日开庭主要是庭审调查,从上午八点半开始,持续至晚上十一点。在长达15个小时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上百份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质证。次日开庭即进入法庭辩论环节,检辩双方就顾雏军等人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展开了激烈辩论。直至晚上七点庭审进入最后环节,在各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结果将择日另行宣判。

据庭前会议报告所述,在5月18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李江、袁军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申请魏五洲出庭作证。检方对此不持异议,法庭也在庭前向魏五洲发出了出庭通知。除魏五洲到庭作证之外,顾雏军申请的证人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伯阳也按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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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日进行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庭审调查中,顾雏军两次向法庭表示希望由本所律师首先进行质证,然后由其他被告及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获得法庭许可。李江、袁军就本案原审60多份证据逐一发表了质证意见,除了对部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外,李江、袁军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科龙电器以及顾雏军、严友松等人具有违规披露、不披露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随后的证人出庭环节,袁军律师就科龙电器的商业销售以及侦查机关取证情况,向魏五洲进行了发问,魏五洲逐一回答了袁军及其他辩护律师的提问。
证人魏五洲出庭作证,澄清了公安机关当年在调查取证取证时存在诱导作证的问题,魏五洲表示其在10多年前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说的“虚假销售”并非其本意,而是办案人员的要求,其本人所述原为“压货销售”,但办案人员却认为是“虚假销售”,并因此而与办案人员发生争执,直至办案人员在笔录中做出“压货(虚假销售)”的记载。魏五洲指出当年的这一取证结果本身就能说明诱导作证的问题。本案再审中,魏五洲关于“压货销售”被办案人员直接说成是“虚假销售”并记入笔录的做法,也得到了被告晏国如、刘科等人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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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友松的委托、同时也是应顾雏军当庭提出的建议,在14日的庭审辩论中,李江、袁军律师就科龙电器及顾雏军、严友松等人不够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从单位犯罪、犯罪构成等多个角度发表了辩护意见。李江、袁军认为,首先,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原审在不起诉科龙电器的情况下,径直判决顾雏军、严友松等人构成本罪缺乏法律基础,有悖正当法律程序,以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其次,在案证据显示无论是科龙电器还是顾雏军、严友松等人均不存在构成本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再次,严友松根本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既不是主管责任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李江、袁军还就压货销售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由商业模式、是科龙电器固有的商业模式、压货销售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财务收入确认原则、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本罪必备证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的损失认定标准等进行了阐述。

出庭检察员在随后的庭审辩论中认为,顾雏军、严友松等人具有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但因为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危害后果,故认为顾雏军、严友松等人不构成本罪,应认定无罪。

14日19点,审判长裴显鼎宣布休庭,本案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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