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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桥集团与SYSMEX株式会社有关合资和合作业务的重组项目
1999年,受兰桥集团委托,本所全程负责兰桥集团与日本SYSMEX株式会社关于SYSMEN产品中国市场的销售权划接事宜,处理中日合资经营的希森美康公司的改制。经过两年的谈判与协商,合作双方于2000年最终达成了市场划接、资产处置、合资公司改制的一揽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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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供销合作社 VS 金鑫贸易公司企业资产及企业管理权纠纷
2001年,山西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大同市供销合作社侵犯了金鑫贸易公司的企业自主权。大同供销社委托本所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诉活动。经过对现行供销社资产管理制度的充分论证,最高法院终审认定:供销社是其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拥有资产处置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大同供销社作为贸易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代表,任免企业负责人并未侵犯企业自主权。终审判决:撤销山西省高级法院的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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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岛”商标注册不当评审案
2004年,台湾居民陈某某因在中国杭州开设上岛咖啡店,被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实施不正当竞争。陈某某委托本所代为处理相关纠纷,实施维权活动。本所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了陈某某系“上岛”及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随后,本所代为提起了撤销“上岛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的评审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经过评审,做出了撤销“上岛及图” 注册商标的评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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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 VS 瑞士Marc Rich公司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纠纷仲裁案
1999年,瑞士MARC RICH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厦门国贸赔偿因信用证拒付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船舶滞港所带来的损失约1000万元。厦门国贸委托本所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本所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商业惯例及法律规定,阐述了案件所涉及的基本法律性质及责任归属。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驳回了Marc Rich公司的主要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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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公司诉中国信息产业部行政不作为案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宁波奥克斯公司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手机进网许可证,信息产业部以奥克斯未能取得“手机牌照”(生产许可证)为由,拒绝受理进网许可申请。奥克斯公司委托本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所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信息产业部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并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402号令的规定,阐明手机生产实行审批制、发放手机牌照的做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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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许某某被控贪污-无罪释放案
2004年,通海高科技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被取消股票发行资格,公司管理层及中介机构人员分别被提起刑事指控。许某某被指控涉嫌贪污。本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本所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阐述了案件的疑点,进行了无罪辩护。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宣告许某某无罪,当庭释放。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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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供电局 VS丹增多杰电力伤害赔偿案
本所代理的一起涉及有关侵权损害与无过错责任认定的民事纠纷,在对电力规程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数次进入事故现场调查,最终使供电局免于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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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行政诉讼案---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
1999年,中国证监会以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预选材料有利润虚假的问题为由,取消了凯立公司的上市发行股票的资格。凯立公司遂委托本所提起行政诉讼。本所经过分析认为,证监会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其有关财务虚假的判断属于对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误解所致;其在证券发行中实施的预选制和审批制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其行政决定于法无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经过审理,两审判决均认定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决定违法,并判令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