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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抗诉 准确认定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2018-06-02 11:15:00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某在社交聊天软件上,威胁、恐吓被害女童小羽(化名),迫使其自拍淫秽图片传送给被告人观看。又以公布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小羽开房并欲进一步实施猥亵,后因被害人报案未得逞。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只认定后一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虽未通过身体接触猥亵被害人,但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迫使被害人发送裸照,严重侵害了被害女童的性羞耻心,已经构成猥亵犯罪既遂,一审判决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猥亵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增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此案的焦点在于通过网络而非直接接触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犯罪。办案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利用网络实施猥亵行为的本质特征,并通过抗诉得到法院认可,既有助于统一对类似新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认识,为司法办案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又确保了对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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