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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坎村民小组诉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

2018-06-02 11:18:13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例精要】

  红坎村民小组向红海湾国土局申请公开某地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红海湾国土局作出《复函》,称由于职权变更,当年负责单位为城区国土局,我局没有相关宗地征地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红海湾国土局辖区范围内,相关材料应由其予以管理和保存,不应推诿履行职责,遂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复函》,并限其重新作出答复。

  【提示】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承担起原机关所承担的职责。

  【案情及裁判】

  原告: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红坎村民委员会红坎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红坎村民小组)

  被告: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1日,红坎村民小组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遮浪怡兴海产品加工厂与原遮浪镇政府签署的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被告作出《复函》,称怡兴海产品加工厂用地是1992年经汕尾市城区国土局批复同意征用的宗地,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为汕尾市城区国土局,红海湾国土局于1994年设立,我局没有该宗地的征地资料。红坎村民小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汕尾市城区分局曾答复原告,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成立后,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已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被告管理,且向法院提供了与被告交接该材料的签收记录。涉案土地属于被告辖区范围内,该土地的相关材料应当由被告予以管理和保存,即使汕尾市城区分局没有移交相关征地资料,被告也应与汕尾市城区分局协调并敦促汕尾市城区分局移交相关材料后依法向原告公开。因此,被告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复函》;限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行政机关应尽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本案涉诉土地的征地相关资料制作和最初保存单位虽不是被告,但被告作为原行政机关职权的承接机关,不应推诿履行职责,而应当在其承接的职权范围内,对原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履行公开的职责。被告以该征地材料不存在于该局为由拒绝履行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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