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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财产烧坏供电公司买单

2018-06-02 11:16:43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家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小新街的李铭,因为屋后的一根电线起火烧至自家屋内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李铭愤而将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8月2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原告李铭经济损失98049元,驳回李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17时许,位于兰考县城关镇小新街西头居民马军家屋顶的电线(非马军家用的电线)发生短路,发生火灾。火灾烧塌三间房屋及房间内的杂物,烧毁南边居民李铭家楼房、五扇窗户、沙发、排气扇、折叠椅、电磁炉、电饭煲、冰箱、空调、洗衣机、落地扇。火灾的原因为马军家屋顶上方电线发生短路,引燃下方可燃杂物,蔓延成灾。

  火灾发生时,为抢救楼房内的财物,李铭支付搬运费用1350元,火灾发生后,经兰考县新树制冷设备装修中心对烧毁的电器进行鉴定,李铭损失3699元;火灾发生后,李铭在兰考县城关镇租房居住,租金每年6500元,并支付搬家费1500元。经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李铭的房屋安全性为CSU级,即应采取措施,且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鉴定费5000元。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铭房屋过火预估损失价值人民币80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98049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铭的财产因被告架设的电路短路引发火灾,而遭受巨大损失,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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