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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是否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成立的必要条件

2018-06-03 10:16:20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否需以食品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

 

目前,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否需以食品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及该法一百四十八条的文意解释,《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立法本意并不限于人身权益损害,还包括违约损失,其适用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不受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而且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基础之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文义解释来讲,该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即可主张十倍赔偿金,而无需证明其受到了人身损害。综上,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食品并未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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