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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主角称被冤枉状告证监会

2018-06-02 10:41:48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说起2013年A股的大事记,光大乌龙指肯定算一件。

2014年2月8日,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称:这是一次上海证监局、上交所事先对交易知情但并未阻止,在中金所热线指导下完成的“内幕交易”,“我是被冤枉的!”。

对此,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回应称,证监会已经注意到相关报道,但对此未予置评。据悉,当年曾担任海南凯立案主辩律师的李江此次重出江湖,将为杨剑波进行辩护。

事件

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

“我要状告证监会。”2014年2月10日,杨剑波对记者说,“我是被冤枉的!”

2013年8月16日,杨剑波的身份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这天,他成为2013年最著名的光大乌龙指主角之一。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一纸处罚,使该事件渐归沉寂。

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前对冲交易的非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停止除了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外的自营业务,以及暂停审批其他新业务;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证监会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此后,他接受证券市场周刊独家采访,打开乌龙指事件黑匣子:2013年8月16日这一天,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到底发生了什么——

乌龙指事件发生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员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但后者未加阻止。

而记者获得的通讯记录显示,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

2014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4年前海南凯立胜诉证监会一案的主办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的李江重出江湖,又一次代理了状告证监会的行政案件。

杨剑波

为什么告证监会

杨剑波要状告证监会,这则消息昨天引发轩然大波。

2月14日下午,理财周报记者独家连线了事件主角杨剑波,他的核心表述是,“我是被冤枉的!”

据记者了解,在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对光大及杨剑波等相关人士的处罚宣布之后,杨剑波就一直在不同场合提出对判罚结果的异议,并表示不认同内幕交易这个说法。

时隔4个月,2014年2月7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实际上,据知情人士透露,去年年底杨剑波就准备起诉,之所以一直在等待,一方面是等行政复议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想彻底办完离开光大的离职手续。

证监会

已关注到相关报道

昨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证监会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

观点

海外成熟市场认为,光大证券不应受到惩罚

策略投资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受传统单边、趋势性现货交易理念和做法的影响,策略投资容易被误解为内幕交易。而在成熟市场,该类事件则不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所界定的内幕信息有三个特点:它必须是准确的,保密的,且一旦被披露会对股市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发行人可以有合理的职责推迟一个内幕信息的公布”,如果它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证明不披露该信息,是为了不给公司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失(特别是在严重危害和紧急威胁到公司本身的金融健康时);信息的不披露,必须保证不能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不披露,要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基于新浪视频新闻在华尔街所做的调研来看,在海外成熟市场,专业机构和投资人会一边倒地觉得光大证券是不应该受到惩罚的。其实,包含高盛乌龙事件在内,海外市场对此类事件的反应是比较平淡的。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对类似事件的不同反应,或许正体现了投资者以及舆论对此类事件的理解程度不同。

新闻1+1

凯立案主辩律师重出江湖

十多年前就曾胜诉证监会

记者了解到,杨剑波准备状告证监会之前,同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其中有德隆案的主辩律师。经过几个月的接触,杨剑波最终选择了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和杨翼飞律师。曾代理过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案、科龙案、银广夏案等诸多股市大案的李江,真正使其在资本市场一战成名的是2000年的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一案。此案作为中国公司状告证监会的第一案,如今已经写入了证券、法律等诸多教材,成为行政诉讼的经典案例。

海南凯立是一家为修路而诞生的公司,上市就是为了融资修路。海南省政府从国家民委获得一个上市指标,198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凯立上报预选申报材料。1999年9月海南凯立收到海南省政府转达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证监会已经取消其发行股票资格的通报。2000年4月,证监会向海南凯立发了一个关于退回预选材料的函,认定公司会计资料不实,利润虚假,做出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决定。海南凯立决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做出的错误结论,恢复对海南凯立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海南凯立胜诉,责令证监会恢复对海南凯立上市的审查。证监会不服上诉,2001年7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2月14日《证券市场周刊》、《理财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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