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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供销合作社 VS 金鑫贸易公司企业资产及企业管理权纠纷

2018-08-14 09:32:46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2001年,山西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大同市供销合作社侵犯了金鑫贸易公司的企业自主权。大同供销社委托本所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诉活动。经过对现行供销社资产管理制度的充分论证,最高法院终审认定:供销社是其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拥有资产处置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大同供销社作为贸易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代表,任免企业负责人并未侵犯企业自主权。终审判决:撤销山西省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2002年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转发了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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