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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诉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

2017-03-04 20:52:59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例精要】

  东莞厚街镇政府1995年制定《办法》,向岗头村村民作出征地补偿承诺,1997年开始未按照《办法》足额支付补偿款,镇政府以该补偿属于帮扶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不予受理村民申请的行政复议。

  东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厚街镇政府作出的承诺,具有明显的行政目的性,遂判决其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提示】

  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其基于行政管理目的而作出的承诺。

  【案情及裁判】

  原告:李某某等人

  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厚街镇政府)

  因环岗湖综合开发区项目,厚街镇政府为保障岗头村村民征地后的生活,于1995年8月10日制定《关于大迳管理区岗头村在环岗湖开发区征地后保障村民生活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表示:由厚街镇政府、大迳管理区监督岗头村委会将土地管理费发给村民。

岗头村的村民每年收益是由土地管理费和新建厂房的租金中得到;从1996年1月起按当时人口416人计算,村民在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每人可得到2454元的生活费,并每半年支付一次;村民若达不到这个收益标准,则由镇政府负责补足。

  原告认为从1997年开始厚街镇政府未按照《办法》足额支付补偿款,遂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厚街镇政府按照《办法》支付拖欠的补偿款。被告以厚街镇政府承诺支付该生活费属于扶助承诺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厚街镇政府出台《办法》向岗头村村民作出承诺,具有明显的行政目的性,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目标,向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为行政机关本身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是请求厚街镇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被告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不当。据此,法院判决:一、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其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承诺,应当得到执行。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被征地集体或农民配合征地工作,经常会向被征地相对人作出征地后每年持续履行一定义务的承诺,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政府此时作出的承诺,属于与被征地相对人达成的征地协议的内容之一,也为自己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当政府不履行时,被征地农民或集体享有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

  在法律允许框架内,政府秉持诚信兑现承诺,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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