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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乐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

2017-03-04 21:00:26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例精要】

  沈某某等人从北乡镇投靠廊田镇的祖母,廊田镇派出所为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乐昌市公安局以沈某某等人“市内移居”的迁移不符合入户条件为由,要求廊田派出所将其户籍迁回原址。同日,廊田派出所注销沈某某等人的户籍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该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遂判决撤销乐昌市公安局注销沈某某等人户籍登记的行为。

  【提示】

  限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案情及裁判】

  原告:沈某某等人

  被告:乐昌市公安局

  2011年,户籍在乐昌市北乡镇茅坪村的沈某某等人以照顾独居老人的生活为由,向乐昌市公安局廊田派出所申请入户,投靠居住在乐昌市廊田镇马屋村的祖母,廊田派出所登记后为沈某某等人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2013年,乐昌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的规定,认为可以办理入户的情况只有三种:夫妻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故发出《关于将沈某某等3人户口迁回北乡镇的通知》,认为沈某某等人“市内移居”的迁移不符合条件,要求廊田派出所将其户籍迁回原址。同日,廊田派出所注销沈某某等人的户籍登记。沈某某等人诉请撤销该注销行为。

  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沈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并没有限制农村之间的户籍迁移,只要理由正当,行政机关应当准予落户,并且乐昌市公安局也无法提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其限制农村之间迁移户口的依据。乐昌市公安局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的规定,由于缩窄了农村之间迁移户口的条件,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乐昌市公安局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乐昌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乐昌市公安局注销沈某某等人户籍登记的行为。

【法官点评】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它并不属于“依法行政”中之“法”而仅为“依法行政”中之“行政”。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学理上习惯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段话应成为考察规范性文件可否获得行政审判认可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并没有限制农村之间的户籍迁移,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却限制了相关户籍的迁移,这种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因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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