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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理纠纷

2017-03-04 20:54:55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例精要】

  罗某参加公务员考试时,口袋中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据此,省人社厅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理决定明显畸重,遂判决撤销省人社厅有关罗某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决定。广东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提示】

  人事行政机关在依法、依规处理违纪考生时,应当注意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正确理解适用有关规定,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

  【案情及裁判】

  原告:罗某

  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

  2011年12月3日,罗某参加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科目考试时,口袋中的手机定时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省人社厅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罗某的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

  2012年3月,省人社厅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罗某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罗某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决定维持省人社厅的处理。罗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省人社厅对其作出的5年内禁考的行政处理决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省人社厅有关罗某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决定。省人社厅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作弊,其针对的是考生严重违纪行为。本案考试当时,罗某虽违反规定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但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客观上不能为其作弊提供便利,也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手机作弊的意图,因此,罗某虽然违纪,但不属于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

  省人社厅作出的禁考5年的处理决定明显畸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另外,省人社厅在作出对罗某的权益将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理之前,没有预先告知罗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据此,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公务员招录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人事行政机关既要严肃考场纪律,又要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考生权利,不断提高招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本案的焦点是,考生口袋中的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铃,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从第七条列举的各种违纪情形看,禁考5年针对的是考生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而本案罗某没有作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事实,不属于“使用”手机的情形。

  省人社厅照搬《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对“手机使用”的解释,认为“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闹铃响”也属于“使用”手机,处理明显畸重,违反过责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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