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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但书条款

2018-06-03 10:18:41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标签瑕疵的范围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严格规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标注标签的行为,应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规定的标签瑕疵的范围做严格认定,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因标签上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导致消费者对食品产生错误认识,即不构成瑕疵,而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做限缩解释,该误导的范围应限制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误导,否则将会导致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过宽,承担责任过重。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增加了但书内容,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可以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标签的标注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形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作进一步区分,如果该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影响食品安全”在判断标准上基本没有分歧,只要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应规范的标注行为不会对食品安全构成影响即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但对于“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何理解和适用则存在较大分歧。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般理解为因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和内容存在不够真实、准确、完整的错误,导致消费者对于与食品相关的信息,如质量、价格、性能、数量、产地、食用方法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导包括许多类型,如视觉误导、概念性误导、功能性误导、选择性误导、价格性误导等,我们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有必要对误导的范围做一定的限缩,将误导限定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误导为宜,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的误导皆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规定的“误导”范畴。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应作如下理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误导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造成与食用安全无关的误导的,亦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如果对于该误导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购买食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来源:北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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