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经营者在食品买卖合同中举证责任问题
消费者与经营者就诉争食品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分配举证责任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如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双方之间举证能力的强弱。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其提供了购物凭证、所购商品的实物,就可以认为其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如因购物凭证记载信息不全、不明确导致不能精确指向所购商品型号,经营者主张诉争食品并非买卖关系的标的物的,考虑到购物凭证系经营者格式化制作和出具,而消费者对购物凭证的具体化程度通常难以要求,不具有进一步举证的能力和可能,所以此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是合理的,应由其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法院应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诉争食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述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属于主流观点,同时也符合当前我国普通民众的交易习惯和心理预期。
(来源:北京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