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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行政处罚纠纷
【案例精要】 何某某驾驶货车与另一辆货车发生碰撞,未能及时撤离现场,香洲交警大队遂以妨碍交通为由,对其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何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珠海中院审理认为,何某某对交通造成之妨碍程度较轻,不应作顶格处罚,二审判决变更“罚款500元”为“罚款200元”。 【提示】 行政执法不能因为采用科技手段或者实施“标准化”而放弃依法裁量,降低执法标准。 【案情及裁判】 原告: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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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诉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
【案例精要】 东莞厚街镇政府1995年制定《办法》,向岗头村村民作出征地补偿承诺,1997年开始未按照《办法》足额支付补偿款,镇政府以该补偿属于帮扶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不予受理村民申请的行政复议。 东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厚街镇政府作出的承诺,具有明显的行政目的性,遂判决其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提示】 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其基于行政管理目的而作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