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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被代言”依法维护姓名权、肖像权案的启示

2020-04-23 17:52:56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近年来,侵犯名人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屡屡曝光,名人维权呼声也越来越高。此前,香港著名演员和导演周星驰被侵权一案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该案终于有了结论,近日“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第43-48页)。中兆律师为您梳理了这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11日,中建荣真建材公司的官网首页显示“把森林带回家七天毛坯变豪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边上配有周星驰的照片,下方注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文字。此外,网页的终端风采VI展示处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2017年6月19日,中建荣真建材公司的网站页面、“创业邦”网站和页面均显示有“城市森林集成墙饰携手喜剧之王周星驰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还在《旅伴》杂志上发布广告,并配有原告周星驰肖像和签名的照片,照片上注有小字体文字“《功夫》剧组主演周星驰携手城市森林环保产业”,照片旁配有文字“代表作:《功夫》《长江七号》《大话西游》《少林足球》《美人鱼》等,周星驰是华语影坛标志性人物之一”等等。

2017年周星驰委托律师向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发送律师函,后起诉要求立即被告停止在其官网及《旅伴》杂志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和艺名;赔偿财产性损害赔偿3000万元、合理费用支出 11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发表致歉声明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赔偿原告周星驰人民币58万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8万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和《旅伴》杂志上分别刊发一则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30天;驳回原告周星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1. 未经许可使用肖像、姓名(艺名、笔名等)做广告属于侵权行为。

肖像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自己的肖像、姓名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属于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姓名权的客体包括全名,以及其他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例如笔名、艺名、雅号等。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获得肖像权或姓名权的使用许可,其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杂志的宣传广告上使用肖像和艺名等,且突出显示,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对此,《民法总则》第110条、《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0条等均有规定。

一般情况下,侵犯肖像权、姓名权,构成要件有三条件:一是没有获得合法授权,授权的主体应当是肖像权人;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指将自然人的肖像做广告、商品、装饰橱窗等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三是超出了允许使用的范围,对肖像、姓名的合法使用必须在权利人允许的地域、期限、用途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在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素中,并非必须以主观故意侵害为构成要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均不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条件,而是直接规定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总则在侵害肖像权规定上也同样没有具体范围限定,而是选择直接肯定公民享有肖像权,由此为其他种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预留了保护空间,从而使得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更加规范有力。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准确定位应是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而非必要条件。

2. 人格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保护。

肖像权、姓名权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为基础,对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同时,肖像权和姓名权兼具有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其中的“财产权益”是基于肖像、姓名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会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

一方面,肖像和姓名可以将该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并体现出肖像权和姓名权人的人格尊严、名誉等,构成肖像权、姓名权人的精神利益。另一方面,自然人对肖像、姓名的利用可以带来一定的商业利益。本案中,原告周星驰作为知名艺人、演员,能够通过参演影视节目、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姓名权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导致原告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有损原告形象的商业价值,故应当对非法使用原告肖像、姓名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4. 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属于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主张赔偿。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院一般认为,律师费用收取系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意思自治之结果,法院不予干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属于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合理费用支出112.5万元,但事实上,该费用包括了一审、二审和执行等事项,法院认为,其要求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的费用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因此,综合考量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的诉讼成本、案件标的额、判赔额、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法院确定合理费用支出8万元。

5.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一般是指权利人因肖像、姓名被他人使用后致其无法正常生活、严重影响工作和学习等情形才适用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前所述,本案中,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侵害原告周星驰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造成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但并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元的诉讼请求并未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本意在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心灵上得到安慰。实践中,对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案件是否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绝对,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的。例如,李湘与开平港电电器有限公司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诗施与顺德区容桂科威龙厨卫电器厂等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乔恩与上海力信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等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戚薇与广州儒卓商贸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等,被侵权人都获得了数额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判决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6.赔礼道歉的方式可酌定,目的是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使相关受众知晓事实真相、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良影响,通过何种途径赔礼道歉应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进行确定。对于原告周星驰要求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其官网、《旅伴》杂志、新浪、搜狐以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开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相适应,结合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侵权形式、范围、内容等具体情节,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官网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该部分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7. 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姓名权、肖像权侵权诉讼中,尝尝因侵权人可能存在多个,而引起案件管辖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存在多个被告共同侵权,则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至于具体由上述哪一个法院管辖,原告享有选择权。例如,广州市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等与江一燕等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中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WUYIFAN(中文名:吴亦凡)肖像权纠纷案等,都体现了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8. 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一致的选择。

本案中,原告周星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的法律适用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即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亦根据前述法律进行答辩,故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审理。

同样的裁判规则,还有路易斯·菲戈(LUISFILIPEMADEIRACAEIROFIGO)(国际和国内均享有知名度的足球运动员)与大连上品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但也有不同的案例,例如,郑多燕(英文姓名:JUNGDAYEON)(韩国著名健身瘦身教练)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被侵权人郑多燕的经常居所地为韩国,故应当适用韩国法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照《大韩民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大韩民国民法》第750条、第7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侵权人陈尊玉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作者:中兆私人专属法律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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