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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兆律师就“职业打假茅台酒案”接受中国医药报记者采访

2018-08-14 09:54:44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阅读

近日,一起职业打假人购买假冒茅台酒索取10倍赔偿被驳回的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职业打假案件的关注。中兆律师张丽颖就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接受了中国医药报记者采访。2018年1月17日,“中国食品药品网”以《职业打假人索赔被驳回,孰是孰非》为标题就采访内容进行了报道。

原告诉称,其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原告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被告辩称,商品质量是生产者的责任与销售者无关,原告购买商品之前就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且购买后对涉案的商品未进行使用就直接封存,可见其并非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协同北京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在被告处购买了茅台酒,后在公证员见证下,贵州茅台的打假员对原告购买的上述茅台酒逐瓶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法院认为,原告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原告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

本案涉及争议焦点问题是此案是否适用“10倍价款赔偿”。《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医药报记者就本案判决的合法性以及该案的影响性进行了追问。

张丽颖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所谓职业打假这一行为态度的转变。这一方面与此类案件大幅增加、司法资源被浪费或“利用”有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关注,以及对回归立法精神本质的解读。“我想,法治确立的是一种规则,但规则本身也是不断完善发展的,如果法律规定或者行为规则被不当利用,从立法层面上的‘修法’及司法层面上对法律本质精神的解读,都会发生变化。”在本案中,法院从《食品安全法》设立“10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考量,该制度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法院区分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不同,从原告带着公证人员去购买、未使用就封存,并综合其既往经历的案件综合判断,原告在此案中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概念内涵。因此,没有支持原告依据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法》主张的10倍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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